(三)發(fā)現對有關公職人員處理意見不落實以及追究刑事責任工作明顯滯后的,向屬地黨委政府和相應紀檢監(jiān)察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第十二條 評估工作開展情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應納入對各級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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