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組應當由項目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監(jiān)理、評價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具有相應專業(yè)資格的專家組成,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組織驗收。專家可以從省、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的專家?guī)熘衅刚?,組成專家組。
專家組應當出具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出具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驗收人員應當簽字確認,建設單位和驗收人員應當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結果負責。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資料報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jiān)督核查。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ㄒ唬┒ㄆ趯χ卮笪kU源的有關裝置、設施、設備和場所開展風險辨識和安全評估,并記錄在案;
?。ǘ┰谥卮笪kU源現場建立監(jiān)控系統(tǒng),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載明重大危險源危險物質種類、數量、危險危害特性,標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
(三)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fā)生事故的危害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向受影響的單位、區(qū)域以及人員進行公告;
(四)制定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