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有1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5萬元的罰款。
2.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有2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0.5萬元以上1萬元的罰款。
3.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有3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的罰款。
4.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有4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3萬元以上17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5萬元的罰款。
5.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有5處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7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萬元的罰款。
(二十)違法行為: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
【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
【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有1臺(套)安全設備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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